电影业与数字媒体领域的法律与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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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电影会让我会思考加拿大和美国的有关法律制度,这些制度旨在帮助人们在电影和数字媒体领域合作共事。为了遵循相关合同、金融市场以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条款,诸多商务事项可以协商,但有许多事项视电影拍摄地而定。在诸多法律方面,我们强调以下三点:

(a) 法人团体(法律框架) (b) 审查许可(知识产权),以及 (c) 合作(集体协议)。

 

第一点是关于人们在商务中如何做决策。或许“公司”比“法人团体”更为常用。注册公司是指某种商业活动满足特定条件、受到国家信任并被允许注册登记的过程。这些特定条件包括公开注册与申报、公司高管和董事会做决策的指导方针。立法机关成立公司最初是为了通过发行股票来筹款;后来通过限制一定形式的商业责任,使得股东,公司高管和董事会也能够从中获利(这就是为什么公司的名称中需要“有限”(ltd.)、“股份有限”(inc.)或“公司”(corp.)这样的字样)。现在的公司机构往往要考虑税收问题,需要相关律师和会计的专业建议,也有更多的方式平衡金融,税收与决策,例如成立股份有限公司、B型公司(b-corp)、“一般股份有限公司”(c-corp)、“小型公司”(s-corp)、专业化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公司等,或签订相关的专门协议。通常建议各个项目、各个国家设立独立的公司。

第二点是关于审查许可。知识产权旨在为商业盈利提供法律基础,审查许可则是对电影营销与分销进行风险管理。尤其在美国,如果有人冒用一张图片或一段文字,就很可能面临被起诉的风险。为此人们制定详细的程序,基本上规定了从任何人获得任何引用的权限。这些引用包括:任何电影和数字媒体中出现的头像、任何公开的思想理念、任何文本、任何商标或标志(哪怕只是出现在背景中)。其结果就是一系列文件,包括著作权合同、版权合同、剧本合同、作者身份证明、表演者弃权声明和弃权文书,场地授权,图像或设计使用授权,商标和商号证明和授权。涉及特定的公共场所、公开信息或正当使用时可以例外,但同样需要仔细的界定和确认。为此,加拿大和美国的大多数经销商和保险承保人,还有很多投资人都需要“审查许可证明”,作为通过审查的证据。审查许可是法律上称之为“尽职调查”的特殊形式,旨在通过提问以更好地理解协议。

第三点是关于一些人所说的“好莱坞模式”。我们称之为合作。《纽约时报》财务顾问亚当•戴维森(Adam Davidson)对电影布景中各项复杂工作的有序开展感到惊奇。他曾认为一切都是配套的:所有的布景与道具,灯光与摄制,演出与导演,以及从机器摄影到僵尸角色化妆的一切细节。但其实并非那么容易。只有在法律合同体系的指导下,人们知道各自职责、何时履职以及出现状况时如何协同应对,电影和数字媒体才能够合作。这种理念曾在全世界得到过应用,例如意大利的合作社和中国的公社,但在电影业和数字媒体领域则是一种独特的商业形式,即“集体协议”(Collective agreement),这也是工会代表会员就某项目与资方进行谈判而达成某种协议的正式称谓。工会“集体协议”在电影业极为重要,但限于工作场所的传统和技术,在数字媒体领域的重要性相对降低。这些协议也会涉及工会成员与非工会成员如何进行项目协作,不同场所情况迥异。

合作对许多国际组织也同样重要,这些组织整合市场信息,供金融、会计和上市交易证券使用,还有供国际贸易使用,其中包括国际知识产权局(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更重要的是,我们能够相互借鉴,不断完善电影业和数字媒体领域的法律框架。